一、总说明
(一)流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直接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流通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历史时期,国内市场持续扩大,流通产业快速发展,影响国内市场稳定的因素增多。快速、全面、准确监测流通企业运行状况和市场供求动态,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现制定《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监测工作:一是细化商品零售统计类值,准确反映市场消费热点;二是扩大监测范围,既包括批发、零售、餐饮业,也包括住宿业、居民服务业及其它内贸行业;三是提高监测数据的系统性,既反映各行业规模最大企业的情况,也反映中小企业的情况;四是加强对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监测。
(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和备案。
(三)本制度数据来源为流通行业的样本企业。样本企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样本企业涉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摄影扩印、租赁、拍卖、旧货零售、典当、畜禽屠宰、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会议及展览、仓储、洗浴、修理与维护、办公服务等行业,并在业态、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数据,并及时提供本地区市场和流通企业运行状况的分析、预测报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填写本地区流通行业基本情况报表。
(五)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数据。
(六)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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